致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川08破1号的案件,在破产清算后,2018年我们在破产管理人处按照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购买了位于苍溪县壹品江山小区4幢的房屋,并在苍溪县房屋管理局进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你们法院却在2022年通过执行案号为(2022)川1302刑初35号之二对小区内100余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对于你们法院的查封我们提出以下疑义: 1、四川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7年就已破产清算,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苍溪县壹品江山小区楼盘进行管理,我们是2018年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后破产管理人处购买的、支付了全部房款、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苍溪县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购房相关手续,你们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在查封之前未对小区房屋进行调查、未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直接在苍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我们都装修入住2年多的100余套房屋进行了查封登记,我们在2023年9月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才发现房屋已被查封,你们法院的查封程序是否合法? 2、你们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涉案资金就只用于查封的这100余套房屋的修建且与你们审理的案件有关?该小区未出售的3#楼房屋、地下室车位你们为什么不查封,却来查封我们手续齐全、合法购买并已装修入住的房屋? 3、我们作为案外人、善意第三人向你们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你们也不给与理睬,不给予任何回复。 诉求: 恳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我们合法购买的房屋中止查封,还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公平与公正。对于你们法院的查封行为从买房、接房入住至办理不动产权之前我们购房者都不知悉,我们作为案外人、善意第三人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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