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上午,泸州市召开《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暨贯彻实施会,会上就《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主题发布,并安排部署《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近年来,《民法典》、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对物业管理提出一系列新要求、作出一系列新规定。新修订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共计七章四十条,内容聚焦小区治理三方联动、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管理使用、充电桩安装等热点难点问题,新修订的《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充分发挥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作用,更好回应人民关切,维护人民权益。
一座城市的品质高低、宜居程度,“三分靠建、七分靠管”,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7年施行以来,为我市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提高城市建设品质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对条例进行修订,始终把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贯穿全程,并将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就是要发挥法规制度固根本、管长远的作用,推动酒城泸州更有颜值、更有价值、更有品质。
会上强调,要加强条例实施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的宣传,并曝光一批典型问题和违法行为,切实用群众的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群众。要加强对条例中业主自治有关条款的宣传,深化党建引领“红色物业”等创新做法,鼓励和引导小区业主积极参与小区治理和志愿服务,营造物业管理多方协同、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新版《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关干家万户!泸州物业管理条例有这些新变化业委会不履职怎样才能罢免?小区公共收益去哪里了?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哪里查?……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大群众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对住房的关注点逐步从“住有所居”的刚性需求提升到“和美宜居”的品质追求,这些小区管理“老大难”问题,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小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悉,新版《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聚焦物业管理的地方性立法,有哪些创新亮点?回应了当前物业管理中的哪些热点、难点、痛点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将电子表决、网络公告写入新规
《条例》把电子投票表决写入新规,业主大会会议或其他共同决定可以采用现场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信息技术等方式召开。表决应当采取实名制,具有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业主大会会议或者其他共同决定的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会议组织方应当在三日内将表决情况及统计结果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明确这8个方面属于业主共有收益
《条例》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后,扣除的合理成本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包括
(一)依法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含电梯轿厢)、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电信设施等占用场地使用费
(六)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用
(七)共有部分收益的孳息
(八)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他收益
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已交费业主的正常生活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均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方式,影响已交费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等。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物业服务人代收后未及时交付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物业服务人追收,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影响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方式追收。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维修养护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已实际接受专业经营单位提供的水、电、气等服务的,应当交纳相应费用。业主未交纳相应费用的,专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行使权利,但不得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方式影响其他已交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正常生活。
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向物业服务人和用户收取保证金。
小区安装充电设施将有法可依
《条例》对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划设置要求建设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
已投入使用的物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增建、改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完善充电等配套设施,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供电设施电力增容改造等给予指导和支持。
业主在自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协调;经供电专业经营单位确认符合电力容量、安装条件和用电安全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力容量不足等的解决方案,由供电设施专业经营单位提出。供电设施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共同决定,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电力扩容统筹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用电保障问题。
业委会履职有了“高压线”
为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条例》规定业委会及其成员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一)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成员越权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拒绝或者阻碍业主查阅、复制相关收支明细、合同等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