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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明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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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6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气象台获悉,《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定义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规定》优化调整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区域标准及防御指南,新增1类雷暴大风预警信号,取消1类森林 (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该类预警信号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变更1类寒潮预警信号为强降温预警信号;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县(市、区) 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 (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所在市 (州) 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

气象台站按规程发布、更新、解除气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防御指南、发布机构等,取消了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的规定;省、市 (州)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县级气象台站的业务指导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预报,县(市、区) 气象台站加强上下游、左右岸等关联区域的分析研判和信息沟通、共享。

《规定》强化了气条灾害预警责任。收到预警信号后,政府及部门综合会商研判,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辖区内传播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村 (居)委会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广泛传播,媒体按规定及时、准确、无偿传播,接到暴雨、暴雪、雷暴大风等红色气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增播或者插播,基础电信企业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利用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做好预警信号接收、传播和防灾避险应对工作。

《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气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 (州) 人民政府及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照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防御措施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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