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低保人群利益,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2021年11月24日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21〕180号),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工作程序。 《规程》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与最低生活保障认定主要的条件只有“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与其它因素无关。与楼主所说的意外保险无任何关系。 《规程》第五章,详细说明了最低生活保障认定的工作程序。第十六条“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第十八条“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低保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可详见附件《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规程》第四十七条“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如楼主所说,当地村委干部违反评定规程滥用职权,可向南部县纪委监委举报08175577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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