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号“ 略见一斑”,在:西城街道二人,欺凌残疾老人,拒不认错,拒不承认下级干部“代表"他们认错
帖中所发照片侵犯他人肖像权,请问论坛管理员该如何处理发帖楼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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