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自立就2024年1月15日都江堰法院回复覃自立控告利益集团打压川江厂、覃自立背负多起冤假错案中的其中一件案例(2013)都民初字400号作出如下辩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主要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然而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2007年11月30日《对账单》未经庭审质证。可从一审、二审法院庭审笔录明显查出。或调取当天一审庭审录像一看便知。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的客观的审查核实证据。”但是一审、二审法官,没有就定案的主要证据2007年11月30日《对账单》中的货物总数量、货款总金额往来账目以及川江厂所提供的充足人证、物证证明川江厂发货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可以从一审、二审庭审笔录明显查出。截止2012年2月28日止;实际情况是杨和华欠川江厂铜排、阴极板、阳极板货款776540元。一审法官有意删除庭审笔录。曲解事实颠倒黑白,属事实认定错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严重违法。
3、该案件在四川省高院刑一庭刘长江法官手里近一年时间没有作出判决和裁定。而四川省高院民二庭法官任平未经调查核实案件和开庭审理,在接手该案件不到两个月就直接裁定:“四年多时间川江厂陆续支付杨和华利息122.5万元。”与一、二审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存在重大瑕疵。第一:“自认利息”。第二:“仅3月一次”。川江厂提供了充足的人证、物证证明川江厂从来没有支付过杨和华利息;以上证据证明四川省高院法官任平有意偏袒杨和华曲解事实、颠倒黑白、肆无忌惮,以达到偏袒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该案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诉讼程序违法、枉法裁判。
上级领导可根据一审庭审录像、庭审笔录及人证、物证证据材料,该案的承办法官存在明显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打压退役军人覃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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