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嘉、邱燕、余俐君三位女人(以下简称“乙方”系四川省平昌县人)租住熊先生的房屋,双方在合同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第2项约定“押金在该房屋交回后,甲方查看该房屋、设施、设备、物品无垃圾无污染、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缴清后退还,若出现有前面任何一种情形押金不予退还,提前缴纳的租金及押金不计算利息,押金1900元”;笫六条租住责任和义务第3项约定“乙方在租住期间使用家具、家电、卫具、厨具、房屋所有设施设备等物品造成损坏或者污染的应由乙方负责修缮,乙方不修缮或者无法维修、恢复原状,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年10月23日合同到期,乙方未将钥匙全部归还给熊先生,水费、燃气费、生活垃圾费共欠41.62元,房屋里有垃圾,物品有污染,多种物品被损坏,这些乙方是明知的,但乙方不维修、恢复原状,因此,不符合房屋退押金条件,熊先生多次给乙方讲解,待符合退押金条件后将押金退回给她们,乙方不听,这明是无理取闹。2023年10月24日23时许,乙方带两位陌生男子趁熊先生不在时盗走熊维财的冰箱、热水器、天燃气灶、彩电,价值5180元。合同到期后未经熊先生的允许进入房屋,属于非法进入民宅,趁熊先生不在家搬走以上物品属于盗窃。熊先生接到邻居电话,2023年10月24日23时49分立即报了警,也通知物业拦截,在地下室负一层违法嫌疑人被物业拦截,熊先生与两位民警赶到地下室负一层现场,熊先生对两住民警讲,两位男子不是当事人,我也不认识,他们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非法入民宅、盗窃、侵犯(占)我的财物,他们已经违法,应当对他们进行治安处罚,熊先出将合同出示给两位民警看了,两位民警不查清事实原因,以民事经济纠纷为由对违法嫌疑人不予采取措施,纵容违法嫌疑人从事违法活动,运走熊先生的财物,构成了不履行法定义务、纵容违法嫌疑人。在日常中,违法犯罪均由身边的民事纠纷引起,首先应查明事实,若无理取闹、寻衅滋事、非法侵犯(占)他人财产等,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情节轻微、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不涉及医疗费用、物品损失或者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费用和物品损失的赔付无争议,符合治安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当场调解并当场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当场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协议内容在现场录音录像中明确记录的,不再制作调解协议书”、第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本事件涉及到陌生人、非法侵犯(占)财物、非法入住宅、无理取闹、结伙寻衅滋事,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适用调解程序处理,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
2023年10月25日10时52分,熊先生再次报警,要求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北干道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北干道派出仍不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
综上所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北干道派出所及两位民警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处理:(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三)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四)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针对对方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六)调解过程中,违法嫌疑人逃跑的;(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放纵违法嫌疑人逃走,构成了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追究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北干道派出及民警的法律责任。
本举报完全属实。
多次信访举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分局作出的回复,隐瞒了真实案情,回复不属实,认定他们在网上所发布的所有信息不完全真实,均隐瞒了事实,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隐瞒,因此,我们认定事实须要当事人出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识别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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