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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山东电视台吕台长正全网删文堵嘴,已经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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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电视台吕台长正全网删文堵嘴,已经疯了?


[color=rgba(0, 0, 0, 0.3)]                          作者:点滴支持


        媒体的底线是什么,我觉得是真实,新闻是不需要加工的,无论是好的坏的应该被原原本本的呈现出来。
一旦把新闻分出了正能量和负能量那么新闻也就变味了,比如这两天比较火的三年外卖挣102万,一百多家媒体蜂拥而至,因为这个事在他们看来就是正能量,24岁国企副总前前后后报道的媒体不足十家,即使老百姓关注再多他们也可以视而不见!

        山东台台长的一番发言让我们看到了这里面的弯弯绕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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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闪电新闻从不做跨省的舆论监督,我们从来不看别人的笑话!

       主角是闪电新闻,从不做,跨省舆论监督,从来不看别人的笑话!

       这几句话问题出在哪,很多人把焦点放在跨省监督上,其实不然,我不知道闪电新闻播不播跨省的新闻,如果闪电新闻主做山东本地的新闻也无可厚非,如果闪电新闻播跨省的新闻,但是一旦有负能量的新闻就过滤掉那就不对了!

       更关键的是吕台长把跨省监督说成了看别人笑话,不做跨省监督就是不看别人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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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媒体报道吕台长的完整发言,闪电新闻从不做跨省舆论监督,从不看别人笑话,不转播灰色地带的东西,只转发正能量,理由是我们是孔子家乡的电视台,有一条金科玉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做人尤其是山东人一定要厚道,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


       做人要厚道,吕台长没说错,但是做新闻并不需要厚道,天天转发正能量那算不上新闻媒体,因为转发正能量连媒体采访都省了!

        我们看到闪电新闻就是靠这些正能量现在下载量也破亿了,说明吕台长说的话是真心话,而且还非常有市场!

       这两天河北马树山的事情,我想很多人看过了,一位75岁的退休老干部因为举报腐败而被送进了监狱,从立案审查到公诉,快的像是闪电一样,只因为他举报的对象是一个县的一把手,如果不是媒体监督发挥作用,马树山的事情也很难峰回路转,现在马树山已经回到家中,检方也决定撤回起诉!

       那么前期报道马树山的新闻媒体在当地看来那就不是厚道的,那就是准备看笑话的,因为这件事对当地来说是揭短。

       吕台长自己不想跨省监督没想到跨省监督却发生在了自己身上,昨天很多自媒体也说起了这件事!

        呦呦鹿鸣写的《台长与孔子》已经无法查看!

        其他的自媒体没有被删除的基本上都收到了山东台的侵权投诉,内容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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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台想用这一个理由堵住幽幽之口,恐怕也很难,我看很多自媒体不仅选择不侵权而且山东台的做法又形成了二次舆论!

        既然山东台觉得是网友们断章取义,过度解读,那么山东台完全可以不断章取义,不过度解读的给大家解释一下!

        如果吕台长的话是因为网友们会错了意,那么就解释清楚,吕台长说这些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不就可以堵住幽幽之口了吗,投诉是最LOW的方式!

        最后我想说跨省监督是为了什么,吕台长觉得是看别人笑话,我觉得不是,跨省监督是为了这个世界更好,是为了公平正义!

         你到底在害怕什么?吕同志,没肚量,吕台长同志,你越删,我们越要继续发文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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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1-24 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于法无据!





转自:刑事参考


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
公通字[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查处了一批侮辱、诽谤案件,为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作出了贡献。但是,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为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重要意义的认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正确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直接原因是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当、定性不准,深层次的原因是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缺乏清醒的认识。各级公安机关要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一些群众从不同角度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表现。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在所难免。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作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不仅于法无据,而且可能激化矛盾,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借机攻击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严格准确、依法办理好侮辱、诽谤案件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按照“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化解矛盾,避免因执法不当而引发新的不安定因素。

二、准确把握侮辱、诽谤公诉案件的管辖范围及基本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公民个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依照公诉程序办理侮辱、诽谤刑事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对于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的,公安机关不得作为公诉案件管辖。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 首、政府首 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对侮辱、诽谤行为的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首先要认真审查,判明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对于符合上述情形,但通过公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造成更大损害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处理。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但涉嫌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同时向当事人说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自诉案件,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告知其到人民法院自行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审查过程中,不得对有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对于调解不成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时,要深入细致,辨法析理,努力争取让违法犯罪行为人和被侵害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结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切实加强对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执法监督。对于侮辱、诽谤案件,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后立案侦查;立案后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侮辱、诽谤治安案件,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对于不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不服从上级公安机关命令,违反规定对应当自诉的和不构成犯罪的侮辱、诽谤案件立案侦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相应责任。
四、高度重视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舆论引导。公安机关办理侮辱、诽谤案件,在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可能引起社会炒作的,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舆论引导要注意把握好时机,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权威,避免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案件正确处理。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立即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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