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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当冤假错案保护伞“有错必纠”成为愚民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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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9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以对方涉案人数众多,基于维稳、判后将难以执行等因素作为判决的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               
     2020年7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函  川高法民二【2020】10号  关于《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转办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回函  附件一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百友商贸有限公司二审处理情况》二、案件反映问题的分析处理(第4页14行)载明:“同时,出租方业主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如一并对刘华潘所主张的损失费用进行处理,必将延长诉讼周期,加剧双方矛盾,导致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且判决后将难于执行”。
     当事人多次向四川高院督查室控告,均无回复,向四川高院信访室申诉,接待人员说再审被驳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拒不受理民事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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