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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请看在家抗拒强拆的行为 到底是自卫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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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看在家抗拒强拆的行为 到底是自卫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
     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红碾村4组的林素芳老太太,于2009年6月5日下午15时许,在家里,为了抗拒青羊区国土局、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等部门强拆其自己和女儿陈明琼两家人的房屋。在抗拒强拆过程中,林素芳老太太欲与强拆队伍同归于尽,向强拆队伍泼洒汽油、刺激性气味液体,扔石块,并对前来强制阻止她的民警和消防队员,泼洒刺激性气味的不明液体和装不明液体的玻璃瓶,在投掷玻璃瓶的过程中划伤一民警的手。林素芳老太太将房门锁住,在房间內泼洒汽油、疑似硫酸的不明液体,以此阻止民警等强拆队伍进入现场,后被消防队员为防止出现安全隐患,用水对房间现场和防化服进行了冲水清洗处理。后被民警踢开房门制服林素芳老太太。民警在被强拆房屋中发现大量装不明液体的桶、瓶(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内含汽油、酒精、强酸、盐酸成飞)。
       2009年6月7日被以犯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09年7月7日被逮捕。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刑诉(2009)第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素芳犯妨碍公务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支持上述事实成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素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被告人林素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行为系自卫。被告人林素芳的辩护人提出拆迁是违法拆迁,被告人林素芳的行为系自卫。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素芳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素芳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素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 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林素芳年事较高, 不懂法、不知法, 系初犯, 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素芳犯妨害公务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09年11月6日止)。
    请看在家抗拒强拆的行为,到底是自卫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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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2-22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发不上来


 楼主| 发表于 2024-3-11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特含泪请求党政最高领导人尽量多些微服私访少些前呼后拥的迎来送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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