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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公安回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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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未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未及时阻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导致群众利益持续受到损失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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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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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请公安回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帖文的回复
麻辣社区网友:
您好,您的帖文我局已收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赔偿,具体请参考以下内容: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私信蓬安公安微信后台,感谢您对蓬安公安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蓬安县公安局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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