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常支持养狗,也非常想养。但是针对这个条例,我还是要提以下建议:
1、应明确家养的任何狗都只是个人财产,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利。
2、养犬管理条例的核心应该是:规定养狗人“怎么在不对他人产生伤害或影响他人生活”的前提下管理好自己家的狗。条例的目的是这个。
3、基于第二条,建议删除全文中“虐待”的说法,“虐待”一词不应该出现在一个养犬管理条例里面。这个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是人“怎么在不对他人产生伤害或影响”的前提下管理好自己家的狗,至于他在家怎么养他家的狗,外人不应该也无权干涉,家养“狗”自己也无自诉权。如果文中用上“虐待”一词,会出现外人干涉个人处置个人财产的纠纷等情况(这里我没有写其他情况)。
4、明确要求家养狗必须上牌登记,并随狗携带吊牌,注明主人信息,登记应免费或低成本收费,但信息联网;未登记但牵绳的,视为个人财产予以尊重,但主人须接受主管部门处罚。
5、一切无主人牵绳的有狗牌的狗均追究狗主人不规范养狗的责任,出现狗伤人的,狗主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狗主人不认的,按遗弃追究狗主人责任。
6、一切无牌又无人牵绳的狗均视为无主野狗,应由专门机构集中捕捉,并通过公益网站发布认领信息,在一定时间内(3-7天,建议不超过7天)无人领养的,采用无害化处理,并明确可用于食用。
7、主管部门有权捕捉户外任何未被主人牵绳的狗,但应根据狗牌信息联系狗主人。
8、建议每户允许养犬数量放宽到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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