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明确说清楚如何判定“谁投资”。作为业主,认为既然通过“谁投资”来判定车库权属,就是看车库修建成本谁承担的,但该管理办法没有进一步说明判定“投资”的依据。一旦问政,就会告诉你投资者就是开发商,因为地下车库是开发商修的。如果套用这个逻辑,小区里公摊道路、花花草草都是开发商修的,那应该也归开发商所有哦,但事实上不是,为什么不是呢?因为修建这些道路、花花草草的成本由业主承担了。所以,如果把开发商修建作为判定投资依据,对于商品房的车库,单独提出“谁投资”这条难道是脱了裤儿放屁?
2.对开发商偏袒,不公平公正。2019版,要求在2016年之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2016年后竣工验收的开发商要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地上地下一并办理,但2024年征求意见稿改为2016年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下车库产权由使用人办理,明显在为开发商解套,也是在助长开发商的不良企图,导致大量游离在合理合法权属方式(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和公摊车位)之外的第四种车位存在,让开发商企图以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不公示投资车库依据的方式模糊权属,诱骗业主以租代售的方式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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