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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女士[投诉举报]待遇计发(时间:2024-04-12 12:33)
来话人反映240411T02893相同问题:【市民1987年在青羊区黄田坝省建六公司上班,企业有购买成都市社保,1999年下岗,当时企业购买的社保编号是0004079,登记市民的身份证是51010371006636,姓名是陆小琼,与市民的个人信息不符,市民本来的身份证是510103701006626,搬迁后市民的身份证又改为510103197010066262,现社保局只能查到1992年以后的缴纳记录,1992年以前的缴费记录就没有。1987年市民进行了第一次缴费。查询到回复信息,对部门回复不认可,1987年至1992年6月是与企业共同缴费,应视为实际缴费年限,不应视为视同缴费,初次缴费年限应为1987年,1987年已经第一次缴费,但市民称社保局表示1992年7月前因政策原因显示市民未缴费。1992年7月的政策全部转入1991年1月计入实际缴费。市民现如今能查到只有132个月的缴费记录并且1999年全年的社保都未算进缴费记录,2022年3月28日打印的信息表里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2年计算到2015年,只有132个月,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通知书上也只有132月,没有1999年的缴费记录,职工社保编码变成个人社保编码,认为不合理。最开始是从1987年开始缴费,但是显示却是1992年缴费,市民不认可。2015年市民退休是按照126个月进行的退休,市民的视同缴费年限的65个月是有缴费的,划为视同缴费就没有金额,导致市民的养老金没有变化,市民不认可,且1999年的缴费记录是企业为市民缴的不是个人缴纳的。市民1999年7月下岗,并将登记市民的身份证是51010371006636,更正为企业登记市民的身份证是510103701006636。要求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2年计算到2015年”前面添加成都市退休人员,1999年12月社保编号被社保局改为002222,510103701006626,1999年7月前从企业退下来后,身份证是510103701006636,名字因身份证不同有写成陆小琼,也有姓名陆晓琼的。2022年3月23日市民的回执书被其抢。市民缴纳126个月,工作人员就办理退休,但实际应该是180个月才能办理,认为工作人员是失职。市民1987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就已经为市民购买了社保。工作人员篡改数据,属于违法渎职。市民要求调取所有监控核查处理。市民表示:1、自己实际缴费191个月,且称自己1987年2月-1992年12月是有实际缴费,初次缴纳是1987年,部门把市民初次缴费时间全部变更,2015年查询初次缴费时间是1987年,2022年查询初次缴费时间是1992年1月,部门回复初次缴费时间是1992年7月缴费,认为不合理;2、2015年打印的养老清单,个人养老基本保险实缴月数显示197个月,按132个月实缴月数计算养老金,2022年回复按126个月计算养老金实缴月数,2015年核实养老待遇时因有视同年限月数转入,导致1999年缴费月数12个月没有计算,2022年显示的2018年权益单132个月,2022年2月24日-5月26日在退休办权益中心通知办理期间又没有办理,2018年电子社保卡权益单缴费通知书132个月累积缴费月数回到了191个月数据,核实了197个月按126个月计算,市民的身份证有两个号,1999年身份证是15位数,1999年7月企业下岗时文件通告,市民企业社保编号是0004079,身份证显示的尾号36,实际市民身份证尾号是26,名字有三个名字,一个是档案名陸晓群,两个身份证名字是陆晓琼,1999年7月下岗后需个人购买8-12月的养老保险,1999年12月购买1999年8-12月养老保险后,社保单上显示姓名是陆小琼,身份证号显示的尾号是26,当时社保局就重新给市民编了一个单位编码002222,个人编码0004079,原单位编码变成了个人编码。市民2015年办理退休时,打印的养老保险实缴信息是197个月,但市民实际交的是192个月,办理退休后,社保局只给市民算的126个月的社保,认为不合理。把实际交的是192个月更改为191个月。公司经办人向派出所报了案,导致市民有污点,要求经办人道歉,并投诉成都社保局前台拒绝给市民打表。其表示是部门经办人,名字是刘凡。其表示受到了刘凡的威胁。前期因大厅无法打印报告单,工作人员将其带到办公室,但工作人员输入市民身份信息后查询不到具体的原因,后办公室负责人让另外一位工作人员将市民带到办公室外面休息,并称自己打印好了送到市民手中,打印好市民签字后工作人员又将其带到刘凡的办公室,该工作人员故意使绊子,且对方不知晓在什么地方打印权益单明细。期间多位工作人员拒绝处理市民问题,称经办人是刘凡,并让其找刘凡,工作人员还让其向法院起诉。市民自己在回执单签字后,工作人员直接抢市民的回执单,不让其看结果。9月份接待市民的工人员是陶琳琳(译音),对方也知晓市民的社保缴费年限197个月,称会向上级反馈,但后续没有结果,且市民反映时工作人员一直使用1992年7月的政策向其解释,期间一直让其找法院,1992年的政策与市民是没有关系的,认为社保局的数据是错误的,市民1999年12个月的社保部门也未给其计算,还给其整了6个月的视同年限,期间部门还私下修改市民数据。要求市人社局及时处理。当时工作人员与市民说市民收到的2018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权益单通知书是网络诈骗犯发的,不是社保局发的,故把市民数据更改。并且市民没有承诺过2019年的政策,要求上级公安部门尽快安排人员来解决、调监控。将(暂时无法打印)修改为(拒绝打印),在(2018年退休人员累计缴费权益单通知书)后添加备注(132个月),市民在是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打印的核算单。部门一次未处理,9月22日答复称市民情绪激动,大吵大闹,将做市民的思想工作和维稳工作,当时工作人员抢市民的回执书,现要求调取3月23日、3月28日,4月24日的监控。相关部门人员抢市民的档案,也不给市民打档案,同时反而还报警,抢市民的回执单,市民认为不合理也违法。之前部门回复的87年2月的初次缴费可变更到92年7月,那92年7月初次费又变更到哪一年,并要求告知三次回执书是怎么弄到手的。2022年2月25日工作人员不打电子社保卡显示的2018年权益单通知书(132个月),也是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权益通知书,3月23日相关部门人员抢了市民的签字回执单,3月28日是不打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通知书,3月23日相关部门人员抢了市民的签字回执单,部门不是回复87年的,是不管87年的。4月24日核实到2015年10月办理退休提交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实缴信息197个月,4月24日报警的原因是核实缴费数据191个月,因2022年2月显示2018年电子社会保障权益单通知书132个月,数据回到了191个月,数据篡改,4月24日通知市民核实数据191问题,后核实为197报警处理。市民称实际缴费年限是1987年至2015年,后核实数据为197个月,有工商银行人员篡改了数据,未告知具体报警原因,要求退回签字书,要求给出合理解释。部门回复与之前的一致,还称之后要对市民做维稳工作。部门之前告知有65个月未录入,缴费数据应该是197个月,而2018年的权益单从132个月到现场191个月,但是领取金额不便,市民一直领的是126个月的钱,并且市民是1987年2月首次参保,不是部门查的1992年7月,把首次缴费时间变更,并且1999年的社保也没有纳入,部门3月23日还抢了市民的签字单,市民已经把资料提交。市民称2023年10月23日有自称国办督察组的人联系市民,但在通话中没有给市民处理好市民的问题。市民对此人的身份有质疑,因部门原因导致出现目前的情况,要求部门提供解决方案,修改错误数据,同时部门报假警,需要公示处理结果。来话人补充称4月6日部门再次进行了答复,市民联系部门电话87706689和87706673却无果,要求赔礼道歉和告知是谁报的警,且要求进行公示。市民称部门的电话87706689打不通,故不满。】来话人再次来电称问题未解决,部门未联系市民,希望部门再处理。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处理时间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市人社局) 2024-04-12 12:49
市人社局签收工单。 2024-04-15 09:25
市人社局转办工单(主办:社保局) 2024-04-15 09:25
社保局签收工单。 2024-04-15 10:40
社保局提交办理结果。 2024-04-16 10:59
市人社局提交办理结果。 2024-04-16 13:28
办理结果
市人社局(2024-04-16 14:48:29):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询,您于1987年2月被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招工,单位按照政策规定为您缴纳1987年2月至1999年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规定。故您的缴费情况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87年2月至1992年6月共计6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2年7月至2015年10月(2000年1月至2004年4月、2005年7月至2013年12月未缴费)共计126个月(缴费信息中显示缴费月数合计为132个月,其中1992年1至6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因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故您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为126个月),缴费年限合计为191个月。您反映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 以上情况我局分别于2022年2月24、25、28日,3月1、8日,4月24日,5月24、25、26日多次当面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7月19日下午3点与您电话联系,再次向您详细解释相关情况,您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您还有疑问,请致电87706689。 成都市社保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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