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
比如:回应中称“款项由区城投统一代管”,并且强调,“该款项并非实质性的投资理财,不存在资金风险”。但是,既然只是代管而不是理财,之前当地副镇长在接受采访时称“暂时作为理财来使用,每半年一结息,利率6%,去年每半年都结息了”,又作何解释?更显矛盾的是,村民根本就不知晓这回事,回应中表示“彭家村若在村民福利、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等日常开支及合理重大开支方面有资金使用需求,可随时提出使用申请”,又从何说起?
征地补偿款任何个人和机构都绝不能随随便便代管和使用
当地的回应只是强调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杜绝出现村级资金代管和使用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此事恐怕不仅仅是代管和使用不到位的情况,而更涉嫌违法。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发放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个人和机构都绝不能随随便便代管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也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022年3月,山东省还专门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管理、使用和分配,依法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
依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收支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很明显,综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此事中,村集体30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即便不是用于理财而是“代管”,也突破了程序要求,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后续的处理,如果不涉及问责乃至诉诸法律,显然就模糊了事件的性质,也有避重就轻之疑。
对征地补偿款挪用现象必须“零容忍”
保护农民利益,首先要确保农民对涉及自身利害事宜的知情权,征地及后续补偿也必须在公开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通过法定程序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规定了从发布征地预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发布正式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等一系列法定流程,且多个环节环环相扣。
譬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以评估结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如果当地政府依法依规进行征地工作,便不可能出现征地完成一年后村民尚不知情的情形。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四项,依法要足额拨付到位、专款专用。至于补偿款具体如何分配使用,则属于村民自治事宜,应由村集体议事机构决策。但从彭家村村委会到当地镇政府都说不清钱款去向,而且“其他村的征地补偿款也存在类似情况”,这不仅是对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作为村集体成员自治权利的侵犯,同时也侵蚀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基层治理效能,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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