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执行依据为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的,从上述执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即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损毁财物等行为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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