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安大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侧安置小区 5栋5单元6楼2号房内饲养鸽子,排泄物影响周边住户正常生活,咕咕声以及振动翅膀的声音影响住户休息,楼道也是鸽子毛和排泄物,臭气熏天!请相关部门核查该饲养户时候有登记手续、防疫手续等合法手续,责令其拆除鸽舍。
居民区养鸽子不违法,但饲养鸽子的,不应给其他人的生活造成妨碍或损失。如果饲养人在养鸽子的过程中,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畜禽。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相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其行使所有权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其应当以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为限度。如鸽舍建在楼顶天台等公共区域,侵犯了业主的共同权利。即便鸽舍建在养鸽人房屋、院落内部,也不得侵害或限制其他相邻住户的权利。对于所养鸽子鸽粪造成难以清洗的衣物损失、鸽毛诱发的过敏性哮喘、邻居采光通风受到的影响等,住户还可以要求养鸽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有些养鸽人认为自己持有信鸽协会颁发的养鸽证,相关部门无权拆除鸽舍。但信鸽协会是民间社会组织,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能与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相抵触。养鸽人即便持有养鸽证,也应本着文明和谐、有利于市容环境整洁的原则养鸽。对影响邻里居民生活、居住环境严重的鸽舍、鸽粪等,同样应予清理。养鸽证不是扰民的“挡箭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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