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营山县新房拆除重建是否合法的问题已收悉。经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后,现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情况调查如下:依据我县目前宅基地文件《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营府办发〔2020〕6号)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拆旧建新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可知,乡镇(街道)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的主体,稿件中提到的邻居“新建房屋老房子没拆除”不符合相关规定,属地乡镇对该宗宅基地审批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也提到“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将旧宅基地交回土地所有权人。属于建新拆旧的,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对拆旧建新的处理主体为乡镇。
营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