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予追偿 强制执行担保人
绵阳“两级法院”为何为难耋耄老人成“冤大头”?
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
也就是说,“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 而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两级人民法院不是遵循“一事不再理”,而是让一事不再理”大行其道, 让一位八十岁老奶奶成为“冤大头”。
毋庸置疑,这一“原则”在绵阳“两级法院”却置若罔闻、独断专行成为“笑柄”。今年5月,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依然做出执行裁定:“以 1556597.27 元为限,对年逾八旬老奶奶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以实际遗产继承价值为限,对老奶奶三个儿子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难道是不知道“一事不再理”这一基本诉讼原则,还是本案另有隐情、蹊跷之处?“两级法院”在查封贷款当事人名下三处房产、形成调解协议之后,不予追偿贷款人情况之下,再来起诉、执行担保人资产,为难一位年逾八旬的老奶奶,予以何为?
案件经过:
12年前八旬老奶奶替贷款人担保成“被告”
2012年,倪奶奶给魏某的一笔80万元贷款作担保,当时魏某要买商业门面,用他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在园艺山信用社贷款80万,并请倪奶奶夫妇帮忙再担保,担保金额55万。
2013年,信用社与魏某又签订了展期协议,约定展期一年,贷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止。2014年至2018年期间,信用社和法院从未找过倪奶奶夫妇,期间的2015年,倪某丈夫去世。
2019年,绵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前身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社科创园分社,在涪城法院起诉了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魏建归还本金150万,利息110余万元。当时,涪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魏某当时贷款时在信用社做了抵押的三套住房。在达成调解协议期间并没有通知倪奶奶。
2021年,绵阳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城支行前身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社科创园分社,再次起诉八十多岁倪奶奶和三个儿子,承担担保法律责任。
倪奶奶及三个儿子:
两级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还让他们当“冤大头”
如今,已经八十多岁的倪奶奶和她三个儿子都认为,2021年他再来起诉我们显然违反法律“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2019年调解书已经生效,以前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均告终极,咋还起诉我们呢?”
“2019年,信用社在涪城法院起诉了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魏建归还本金150万,利息110余万元。”倪奶奶大儿子杨先生认为:当年,涪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魏某贷款时在信用社做了抵押的三套住房。在达成调解协议期间并没有通知我们。我认为,2020年他再来起诉我们显然违反法律。一事不再二理的基本原则,就是调解书已经生效,以前的所有法律关系都均告终极。
“已经结束了诉讼的效力,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该事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件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倪奶奶二儿子杨先生也认为: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该依法撤销(2021)川0703民初6052号案。
“银行抵押了魏某三套住房,法院也查封了魏某的三套住房,不但违反‘一事不再理’基本原则,还让我妈和我们三兄弟当‘冤大头’明显说不过去。那我们要问,那抵押、查封魏某的资产如何处理?这明显是绵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罔顾事实,典型的错案嘛……”倪奶奶三儿子杨先生表示,他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法规、法律基本素养表示怀疑。
律师认为:
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调解书” 法院再次立案是“错案”
“这个案件,涪城区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的调解书后,法院再次立案审理这个案件是错误的。因根据调解书的法律规定,调解书的形成是双方重新签订的一个法律关系。”有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调解书经双方签字法院盖章生效后“已经结束了诉讼的效力,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该事件,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件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主要有两处: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规定系“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一般性规定,但是对于何为“一事”即如何判断重复起诉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问绵阳“两级法院”:为何有法不依、知错不改?
一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原则,为何置若罔闻”?
二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信用社在涪城法院起诉了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魏建归还本金150万,利息110余万元。”并且查封了魏某三处房产,远超过案值,为何不去执行?
三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信用社在涪城法院起诉了魏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为何当时作为担保人的倪奶奶,信用社为何不一并起诉?
四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若果执行了倪奶奶及三个儿子承担担保义务,你们查封贷款人三处房产归谁所有,还是归法院所有?”
五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涪城区人民法院“你们作为人民的法院,为何有法不依、有错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