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何齐(已经死亡了),作为第一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四川省高级法院认定其裁定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何副院长不顾回避制度,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依据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通江县检察院本就是依据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的熊医生后,发现公安未将尸检报告告知熊医生;告知后熊不服,以尸检记录未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法医尸检结论涉嫌弄虚作假,申请重新鉴定;经退侦后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患者死亡原因程序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察院认为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及第一次何齐再审作出的再审裁定,均认定无证据怎么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却在省高院指令第二次再审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何齐副院长亲自出马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改判医疗事故罪未经熊医生及辩护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检察院及熊医生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辩护过,未让合议庭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审理过)具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无罪判有罪;(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五)何齐副院长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涉嫌徇私舞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重新审理。并且这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对医疗事故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等明显错误,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依法对申诉复查处理,也不对审判程序错误依法补救,或依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对法院改判医疗事故罪充分行使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熊仁荣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后再重新作出裁判。 案情经过: 2000年11月12日上午,难产妇王XJ到王x波所在的洪口镇卫生院求医,由于王XJ家人点名要求熊医生手术主刀,王x波邀请熊医生参加手术,(熊当时在万源市亲戚家)于下午4时许赶回洪口镇卫生院,于下午6时开始手术,术中发现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宫体注射催产素等法处理后,待子宫收缩乏力好转、关腹,于下午7时手术结束。经治疗大约7点40分,王XJ出现头晕,烦躁,脸上有丝网子样感觉,熊医生认为是休克前兆,建议再开通一条输液通道,加快补液,王XJ的症状情逐渐好转,休克终止。至下午10时左右,大家一致确认王XJ病情稳定,无休克的情况下,因为需要输血(王XJ家人同意),于下午10时30分由王x波陪护转通江县医院治疗,(熊医生才离开病房)于下午11时50分左右王XJ在转院途中死亡。家属将尸体运回安葬。 王达菊安葬后,其丈夫张X才以 “熊医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向通江县公安局控告,并聘请通江县公安局法医于2000年12月3日对王达菊开棺尸检(无医鉴委指派的专家,也未通知熊医生及王X波到场);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尸检没有见到有子宫动脉损伤出血的事实,但法医分析结论却是:“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通江县公安局于2001年4月21日以医疗事故罪对熊医生执行逮捕。经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达菊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由熊医生支付重新鉴定费用)于2001年8月24日作出鉴定意见:“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王XJ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本案仅有熊医生书写的手术记录,缺乏应该由王X波书写的病历资料及其它各种记录)。通江县检察院于2001年9月13日指控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熊医生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达菊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审判长何齐)再审裁定解释: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J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是熊医生非法行医造成王XJ死亡,二审判决只能是依照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改判有期徒刑3年,不存在减轻处罚,也就无需层报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再审裁定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审理查明: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闭庭后由(副院长)何齐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定案熊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证据,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改判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是现由合议庭作出,再由何齐副院长历经半月、亲自修改而成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撤销原刑事裁判;2、)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熊医生收到判决庚即申请判后答疑,审判长黄庭长解释:“合议庭没有审理过医疗事故罪,是审判委员会决定你犯医疗事故罪,合议庭也没法解释”。熊医生立即向巴中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分管审判监督的何齐副院长解释:“巴中市中院对该案已经院二审,再审,再再审,所有程序都用完了,不得再受理你的申诉了”。何齐副院长亲自联系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王法官受理申诉,并作出了(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熊医生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最高法院以“申诉还未经作出终审判决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审查处理过,告知熊仁荣应当向巴中市中院申诉,如果对中院的处理不服,再逐级向上一级法院申诉”。熊仁荣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释法明理,解惑答疑让熊医生复判息诉,也不对申诉复查处理,更不对判决的明显违法错误依法补救。
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判决的医疗事故罪,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应当依法重新审判
1、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对王XJ死亡原因重新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8条,属于新证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可能无罪判有罪;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熊医生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理由无法成立(见判决书“本院认为”):1)“熊医生对王XJ行剖腹产手术超越了通江县计生委给其核发的《计划生育手术施术合格证》”;熊医生应邀参加王XJ手术是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范围。巴中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于2002年6月12日就这个问题专门向巴中市卫生局调查。法官问:“熊医生注册的是西医临床,可不可以作外科手术剖腹产?”;巴中市卫生局局长答:“可以作外科手术,他具有中级职称,是主治医师 ”。2)“原审被告人熊医生严重不负责任,在不具备手术基本条件的场所对王XJ行剖腹产手术,使手术过程没有技术设备保障,并致王XJ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救的抢救;”洪口镇卫生院行剖腹产手术已经具备基本条件(能够完成剖宫产手术就是证明);术中发现王XJ子宫收缩乏力,经宫体注射催产素等法处理,子宫收缩乏力好转,死后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子宫已经收缩至正常产后大小,就是证明。何来“王XJ在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救的抢救”之说,而且王XJ死亡原因都无法鉴定,怎么能够认为王XJ死亡是术中出现险情时得不到及时有效救的抢救引起的呢?法院及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审理及调查王XJ在转院途中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陪护的医生做了什么处理,是什么原因导致王XJ死亡的呢?3)“在整个手术过程中,都未作任何病历记载,无任何医疗文书,属于严重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其行为造成王XJ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熊y医生作为手术主刀医生,在手术台上双手戴无菌手套,不能离开无菌区域,怎么能够对王XJ的整个手术过程进行记录,是哪来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要求手术医生在整个手术过程中要作病历记录?熊医生在术后书写的手术记录(就保存在卷内)算不算是对整个手术过程的记录呢?是不是医疗文书呢?王XJ的死亡原因由于王X波未出示病历资料,侦查机关未调查提取病历资料,使得资料不全,加之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至今还无法鉴定;,法院为什么不审理调查,凭什么就认定是熊医生的行为造成王XJ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为什么王X波不该书写病历及做各种记录?为什么王X波既是收治王XJ住院手术的医生,又是陪护转院的医生,发生[size=18.6667px]王XJ死于转院途中的结果,为什么就不该调查呢?4)巴中市中级法院何齐副院长为了掩盖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错误,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主动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违反回避制度;按照巴中市中级法院的解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判医疗事故罪相当于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那么何齐作为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高院指令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何齐又成为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主动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改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审判长,显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员,不得再参与其它程序的审判的规定。由于法院审判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组织组成违法,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应当重新审理。5)人民法院主动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是适用二审程序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查明起诉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审判委员会直接讨论决定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显然违犯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就算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熊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是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医疗事故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也应当在判决前依照法律规定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 对于原巴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何齐,作为第一次再审熊医生非法行医案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在省高院资料第二次再审查明指控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后,为了掩盖第一次再审裁定的错误,不顾回避制度,利用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机会,扩展到由审判委员会适用简易程序书面审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并故意隐瞒通江县公安局法院尸检报告分析结论被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将其作为定案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关键证据使用。由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违法,(未依法在[size=18.6667px]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未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巴中市中级法院应该依法补救,或依照一审程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后,再重新作出一审判决,以保障熊医生如果对对判决医疗事故罪不服,还可以依法上诉,实现两审终审制原则,不能继续假充具有最高法院同等级别,也可以一审定终审了。 综上所述:特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原副院长长何齐的违法乱判行为依法纠错,或依法对熊医生的申诉复查处理,或对审判委员会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依法补救;或依法[size=18.6667px]听取熊医生、辩护人就指控的事实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或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熊医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进行辩论讨论后再重新作出裁判,让其案结事了,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在巴中市中级法院也能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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