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还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司法环境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中海马马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海,2014年,管小波想使用我公司资质承揽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公司在游仙区的猪舍项目,与我司签订承包合同,与约定由其使用我公司资质去承揽项目。后管小波与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公司发生纠纷,管小波将我司与四川凯沃盛农业开发公司诉至游仙区人民法院,游仙区法院法官判决由我司来支付这个工程款,我司只是出借资质,并没有与管小波签订施工合同,我司真的是冤枉,管小波本人都认为我司不应当承担责任。承办法院连这么简单明显的法律关系都分不清楚,胡乱判决由我司承担付款责任,致使案件被执行后,数次将我司列为被执行认,使我司不能参与项目建设,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关于我司为什么没有及时上诉,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根本就没有收到传票和判决书,对一审整个过程都不知情。 案件执行时,为了可以继续使用公司资质,我被迫与管小波签订了担保协议,由我来担保公司还款,管小波撤回对我司的执行。游仙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对我司的执行,但是目前我司仍可以查询到被执行认信息,无法参与经济活动。 我要求游仙区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拨乱反正,游仙区法院以各种理由推诿不立案。本案案情简单,我司自始自终都是出借资质的身份,未参与工程建设。恳请中院领导关心此案,提审本案,拨乱反正,为我们这些民营企业做主,不让我们这些民营企业因为一个案子而垮掉。 李明海 13540144458 13699029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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