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行空,为妙哉!现实社会中却为怪哉!接(我想问问成都市青羊法院吴媛法官)法院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条为准绳。判罚得有理有据!请问所有法律人!我说的对吗?我与王相纠纷一案!法官没用案件中的一个事实依据!
首先,作为买卖是双方的意愿!买卖双方得认同。不管数量还是价格,众所周知!供货方提供了多少货物!那就是签字确认!依据判决书!蔬菜和肉,不同时间不同价格!那也需要买受方签字确认!这是卖售人的责任和义务!依据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也是作为判罚人依法判案的依据!
本案中数量,价格!以及判案依据高度盖然性!让人云里雾里!直呼怪哉!数量不是我下单的数量,推敲出来的!价格用一句没有高于市场价七个字就定性!最后以一个很有可能!结案。天马行空为妙哉,天马行空判案那就怪哉了!(我想问问法官!脱下国家及人民给与你权利的外皮)你也是世人,一年后的今天,你知道一年前萝卜,白菜,黄瓜的市场价多少?)而且成都市每个市场价都不一样。你那句没有高于市场价,为三块还是五块?最后以高度盖然性支持原告了结!本案中真无事实证据吗?原告提交的我店员工的证人证言!我与王相的聊天记录!还有我提交的我店在王相和我还没合作,到没给我供货后,一年银行流水,那可是一分一毫都有记录!收款时间可以到秒,请问这样子来的营业额是否真实有效,而且最重要的是我不是为了争议特意准备的,!我用来和与原告合作八月,每个月拿走的款额,平均正常与算计时,(前五个月百分之十几,最后起诉三个达到百分之四十多五十)的比列,来证明王相承认的本来57500,符合最后三个月实际供货价格,百分之四十多五十实属不正常!你却视而不见!都说法院判决依据是事实证据!一个案子里没一个事实确定的依据,何以让人信与服!而且定案依据的里单据出现;两个萝卜三十五斤,一只鸡九斤半!违背生存原则的,不实数据,还有他聊天记录说大蒜529是自己弄错的!我就想是故意偏袒?他老丈人关系真的在你们青羊法院如此硬朗。让你们连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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