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了解到,前任成都路转运判官蔡蒙在任期间,没有与本司共同商议,就因公事前往邛州巡视。他单方面地将炉户杜中还有林中等人所拥有的官铁多次降价,并且将这些减下来的钱款单独留存,意图以此作为自己的政绩。结果导致杜中还有林中等各家逐渐衰败,现在还欠着官府的钱。
蔡蒙还利用郭舜良等人的两税地,建造炉灶,购买矿石炼铁,将这些地方当作坑冶来经营,并公开招募人投状承买。这些做法让各炉户都感到冤枉,也使得远方的百姓因此更加困苦。我请求下令本路转运司详细审查并改正这些做法。
另外,我还看到陵井监、嘉州等地的人户长久以来都在开凿盐井,这种井叫做卓筒井。 因为盐泉所在的地方都是山溪,所以要开凿地十数丈深,用竹子来隔水。官府每月都向他们收取课税,这些课税对一路的经费贡献也不小。
起初在嘉佑年间,转运司上奏请求今后不再允许开凿卓筒井,并不是因为卓筒井伪劣泛滥,而是因为开凿的井多了,出产的盐也多了,冲击了蒲江官井的盐价。但已经开凿的井还是保留了下来。
到了熙宁九年,转运判官段介又上奏请求闭塞本路及梓州路的卓筒盐井,一是想让蒲江的官盐卖得更贵,二是想贩卖大宁盐、解盐入川,高价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以此谋求恩赏。
当时梓州路转运司认为这些井是年计所依赖的,坚持不可闭塞。但成都路的井却都被闭塞了,导致煎盐的人家失业。
近年来,因为熙宁五年六月十四日的中书札子允许开盐井,但禁止开卓筒井,所以之前的井户都向所属部门陈状乞求开大井,但只是砌了井面,下面还是需要用卓筒井的方式来开凿。 井研等县大约有百五十所这样的井,每年缴纳的银绢等物达到五万之数。他们起初是为了避开卓筒井的名头才得以开凿,但后来却有了违法的实质,因此深感恐惧。那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以及州县的胥吏常常威胁他们,让他们不得安宁。 我认为卓筒井与大井在煎盐和所纳课利上其实并无差异,但卓筒井却单独受到法理的阻碍,这有不合理之处。我请求下令转运司考虑嘉州陵井监在今日以前的盐井,一律按照梓州一路盐井的敕条来执行。同时,熙宁五年六月十四日的中书札子中关于卓筒井不许兴开的规定也请删除,这样对公对私都是两便的。 另外我还听说,成都路的盐井原先是派官来比榷的,但后来转运司却指挥本州向开井户额外增添课税,导致很多井户因此破败。我请求下令转运司勘验并免除这些额外增添的课税,以免让两三千家因此流离失所,成为太平之世的累赘。这是贴黄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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