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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江西一缓刑犯因救落水老人获见义勇为个人,获减刑3个月,系该省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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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一名缓刑犯幸某因勇救落水老人获准减刑3个月,并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四年来,江西宣判的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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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7-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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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减刑现场。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23年11月10日,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能认罪悔罪,安心接受社区矫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每月能按时进行指纹打卡,完成每月学习并参加考试,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2024年3月11日,幸某在冬泳耗费大量体力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他人一同勇救落水老人,被万安县委政法委决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就该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2000元奖励。

  2024年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1日,幸某向永新县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8800元。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近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及市司法局、监狱、幸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所在村委会相关人员到庭参与旁听。开庭前,法院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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