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0个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在南充政府及法院的庇护下,成功败诉。
其中针对南充法院的两次的判决我实在不明确我们法院是处理那种理由判决的 难道是我无理取闹了?想请各位网友律师朋友帮我看下。
事情是这样,我于2019年11月21日在南充鸿通雍河湾购买了一处房产,合同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交付。
但是经历疫情,鸿通一直未能按时交付,并且在小区地下室未验收,1、2、3、懂为修建的情况下强行通知交房,里面消防、监控、入门大厅门窗等多出未完善的情况进行交付。时间是2023年10月左右,按照我的合同时间计算雍河湾怎么也算延期了吧 所以我先和与小区100多为业主共同起诉了开发商。最终法院以人数太多,以我们其中四位业主进行了立案。说是作为示范案例。我也在其中。
可是在两次庭审中,因为疫情影响的不可抗力,法院这边以疫情 2022年高温等多个理由 认定了鸿通有5个月的正常延期。这点好吧 我也无话可说,毕竟疫情确实有影响。可是接下来法院又蒋我们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的改造时间同样认定给了鸿通作为可以延期交付的时间。这点我完全不明白。(这里我重点说这个改造合同: 因为在购买的时候因为涉及的又飘窗,所以为了增加面积我在购买的时候也和鸿通推荐的第三方公司签署了改造合同,并且由第三方开具了发票。这个合同是独立于开发商的合同 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联性。改造合同里面就约定了有150天的改造时间)。
就这样,法院认为这份合同和购买合同形成了关联性。所以改造时间可以认定为开发商的交付时间,又对比可以延期150天。就这样我们伟大的南充法院非常正面的给了鸿通300天也就是10个月的延期。
所以我不知道的是 我和第三方公司迁的为什么法院就认定和买卖合同就一致性了呢。不应该是先交付 在改造?
我想过请大家看看到底我对法律的理解浅薄了,还是南充法院改成鸿通法院了?
以下是判决书的描述:请各位帮我长长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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