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廖雪君 内江融媒记者 付垚霖报道:
日前,内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社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酒驾警示、高风险企业,旨在进一步强化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曝光内容具体如下:
一、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1.2024年6月24日,驾驶人邓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与大千路交叉路口,与由驾驶人刘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驾驶人邓某某以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邓某某驾车违反禁止标线行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驾车对车辆动态观察不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2024年6月30日,驾驶人兰某驾驶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与玉峰路交叉路口,与由驾驶人温某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驾驶人兰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驾驶人兰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温某某驾车对车辆动态观察不足,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二、酒驾警示
1.2024年6月22日,驾驶人杨某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东兴区椑木镇椑中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38毫克酒精,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针对杨某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1300元的处罚。
2.2024年6月30日,驾驶人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民街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挡获,经现场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浓度测试仪对刘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26毫克酒精,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在进一步调查中民警还发现,刘某准驾不符。
针对刘某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2300元的处罚。
三、高风险运输企业
1.内江市路顺客运有限公司
2.内江宏昇物流有限公司
3.内江市东兴区城乡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4.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
5.内江市永威运输有限公司
四、事故多发路段
1.市中区万里大道高坝电厂外:该路段道路宽,过往车辆车速快,且为急弯,同时设有公交车站,人流量较大,易发生事故。
2.东兴区双才镇芋村村道:此路段临坎,高度最高处2米,道路狭窄,有急弯,易发生交通事故。
3.东兴区双才镇玉皇村村道:此路段临坎,高度最高处3米,道路狭窄,有急弯,易发生交通事故。
4.东兴区双才镇芦音村村道:此路段临坎,高度最高处2.5米,道路狭窄,有急弯,易发生交通事故。
5.东兴区双才镇三关村道:此路段临坎,高度最高处2米,道路狭窄,有急弯,易发生交通事故。
6.隆昌环城南路与金华路交叉路口。
请过往驾驶人在通过以上路段时谨慎驾驶,注意车速。
五、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2024年2月3日14时31分,驾驶人梁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E3***1的小型客车沿金汤路往隆昌市云顶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云顶镇光荣小学外时与路边行人余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余某某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梁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梁某返回现场自首。经检验,梁某血液检查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199.59毫克酒精,达到醉驾标准。
隆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4年2月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驾驶人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7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隆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5款、第101条2款之规定,拟作出吊销梁某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