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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蒙山袍哥

管闲事终身残疾 进监狱被判无期 质疑今日司法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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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8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动苍天终有报...
  

发表于 2010-2-9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12、证人韩孝鑑、姜重远、李跃彬、黄河、黄进、王波证 实:当晚王磊、韩孝鑑等人在古城音乐会所结帐时与服务员发 生纠纷及之后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被谭安全、廖冬等人追上, 双方发生抓扯的经过。证人黄雄、王志勇、王庆忠亦能证实双方在酒店大厅自动门处抓扯的情况。


挑起事端的韩孝鑑不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竞然变成了证人!!!!!!!?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发表于 2010-2-11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该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判了、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判了,

发表于 2010-2-13 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述《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三页第12行至20行:fficeffice" />

‘被告人钟家兵在得知后,与被告人韩孝良等驾驶川T62098皮卡车到古城大酒店。韩孝良先驾驶皮卡车欲撞击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在谭安全躲闪开后,韩孝良、钟家兵、王磊、与谭安全追欧中、谭安全用匕首剌(la)中王磊胸部。随后聚集在酒店大厅的彭锐、邹荣、廖东、彭宇、手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将韩孝良追砍倒地,将钟家兵追离现场、、、、’

是谁给钟家兵打的电话?为什么不起诉他?

“等”代表谁?为什么不指控?而吴建、洪飞、郑敏均未参加打斗,只是空手跑出大厅,为什么不‘等’之?


开车撞人为什么要叙述为“欲撞”?既是‘欲撞’又怎么会‘躲闪开’?


韩、钟、王磊打杀谭时是否“持戒”?分别持什么戒?

谭是否受伤?几处伤?

每处伤是谁给他致的?

谭遭车撞、被围杀之前手上是否有刀?

谭有没有杀人动机?

他是先受伤还是先剌(la)王磊?

他剌王磊的‘匕首’出自何处?

致伤刀具是否做了与致死王磊伤口的刀具的同一认定?

是否有谭的指纹?

谭的身上是否有王磊的血液?

有几人目击他伤了王磊?

他的叙述与鉴定是否一致?

王磊是否当场死在现场?

能否排除王磊是吧被谭安全以外的人杀的可能

发表于 2010-2-14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查明致死王磊的刀具,不是谭安全提供,致死王磊的刀具没有谭的指纹,谭就冤枉!

发表于 2010-2-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市检察院、法院好像应该出来发话!


应该召开个新闻发布会!厘清事实!还原事实真像!让传言止步!

 楼主| 发表于 2010-2-17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只要是人脑,把所有当事人、证人的电话记录一看,就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20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该案的起因‘原审计局长韩孝鋻打伤服务员’的事为什么不提?

发表于 2010-2-20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检察院、法院好像应该出来发话!
      召开个新闻发布会!理清事实!还原事实真像!让传言止步!

 楼主| 发表于 2010-2-21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理清事实!让传言止步!
  这才是法院应该做的!!!

发表于 2010-2-23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1、查明致死王磊的刀具,是谭安全提供,致死王磊的刀具上有谭的指纹,谭就该守法!
   2、查明致死 ...
一两点 发表于 2010-1-23 09:3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

发表于 2010-2-25 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疑:
该案的起因‘原审计局长韩孝鋻打伤服务员’的事为什么不提?

谭安全要求韩一行将被打者送医,韩孝鋻先出手打他为什么不讲?

双方抓扯被劝开后是韩先打电话为什么变成了谭、廖东先打电话?

韩孝鋻给钟家兵打的电话?为什么不起诉他?

“等”代表谁?为什么不指控?而吴建、洪飞、郑敏均未参加打斗,只是空手跑出大厅,为什么不‘等’之?


开车撞人为什么要叙述为“欲撞”?既是‘欲撞’又怎么会‘躲闪开’?


韩、钟、王磊打杀谭时都“持戒”?为什么不提?

谭是否受伤?几处伤?

每处伤是谁给他致的?

谭遭车撞、被围杀之前手上是否有刀?

谭有没有杀人动机?

他是先受伤还是先剌(la)王磊?

他剌王磊的‘匕首’出自何处?

致伤刀具是否做了与致死王磊伤口的刀具的同一认定?

是否有谭的指纹?

谭的身上是否有王磊的血液?

有几人目击他伤了王磊?

他的叙述与鉴定是否一致?

王磊是否当场死在现场?

能否排除王磊是吧被谭安全以外的人杀的可能?

发表于 2010-2-25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证据说话,查明凶器???

发表于 2010-2-27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3-3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好噢。。。。

发表于 2010-3-6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0-3-7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公正的,不过到了贪腐分子的手里。就变成了敛财和打压百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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