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佳法官被害后,郾城区法院及时发布了案情通报。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深感惋惜!因为生命是平等的,无论好人坏人。当然,笔者无从,也无法评判王法官的好坏。
但对郾城区法院发布的通告,却是十分的不解!自己法院的同事遇害身亡,你们感到心痛,甚至愤怒,我们都能理解!但是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法官,你们却不能丧失理智,更不能因此做出违法的举动!你们应当冷静地依法行事,要相信法律,相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但:
一:我们理解,法院是审判机关,而不是刑事侦察机关,还在侦察阶段的刑事案件,你们是如何知晓犯罪细节的?是公安机关违规向你们透露的吗?还是你们自己刑事侦察得知的?或是公检法在漯河市亲如一家,大家一直都商量着办案?没有什么界限?但我们一直认为,发案地公安机关才应当是通告发布人,看来是我们坐井观天了!
二:我们理解,不审查,不判决就不能定罪。王法官被害一案,刑事侦察尚未完结,更没有移交检方批捕,郾城区法院就认定了涉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符合《刑法》和《刑诉法》的具体规定吗?
三:如果郾城区法院的司法活动一直是这样开展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当事人无疑已难逃死罪?如果仅只是因为涉案当事人刺杀的是法官,就可以简化刑事侦察,公诉和审判程序,我们是不是也可以理解为:涉案当事人已经死罪难逃?
四:如果被害人是法官,就可以有上述优待,那如果是权贵呢?如果是富豪呢,是不是会雨露均沾?反之,如果被害人是普通公民呢?那公检法的程序会不会更严坷?更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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