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兴旺镇相关机构各位领导: 民法典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个便利不是指把我的堂屋作为排水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郑某某尊重自然流向吗?第一:郑某某的田埂垮塌对唐某某木瓦结构的不动产受损的必然联系。为何该房屋后堂屋,该垮塌冲击地,地基下层,导致木栓樑离间。失去支撑作用。该房屋1996年修建,近三年出现地基下层,导致后堂屋木栓樑离间。三年三次该位置决堤,难道这是巧合?
第二,郑某某得排水口是否存在不合理(位置不合适,开的排水口径过小)。
第三,该地区的村委对暴雨预判的危害估计不足。没有合理的告知?出示告知书。
第四,是否涉嫌故意把枣儿岭这偏坡的水故意引流至郑某某的田里?
第五,为何出现土坡开挖引流沟向郑某的田里引水?
第六,出示暴雨时冲击唐某房屋时郑某某协助抗洪排水的图片?
第七:三年三次该位置决堤,这怎么解释?
不管怎么说:人的生命安全健康权是第一位的,所有的生产都以人为本。天赋人权,生命权,健康权,居住权。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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