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当日)
8月11日,“河北小孩骑行摔倒被对向小车碾压身亡”一事引发全网关注。9月3日,司机家属透露,小车司机姜某因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批捕。这起事故,司机为何负刑责?网上出现较多争议点。
争议点①:为何该起交通事故中,司机要负刑责?
据大河报·豫视频《看见》报道,涉案司机姜某辩护律师周兆成表示, 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 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事发地虽未正式移交,但根据视频及现场情况看,该路段车辆通行无阻,实际上已处于开放使用状态。因此,本案应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而非转入刑事程序。
新黄河·济南时报采访多位律师表示 ,事发道路的性质是判断此案的关键。该路段虽未交付,但交通标识齐全, 以是否正式交付作为肇事司机构成犯罪的依据和证据值得商榷。
争议点②:事发地为未交付路段,孩子父亲和此次骑行组织者应当负责吗?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陆映竹律师认为,在未交付路段骑行, 孩子的父亲和骑行组织者均应担责。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据多家媒体报道,事发时孩子11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上路 必须年满12周岁。这位父亲未能预见骑行有潜在的安全隐患,且允许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上路, 未尽到监护义务。
而组织者允许未满12岁的孩子加入骑行队伍,并且在线路选择、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疏忽或过错,导致孩子发生意外,那 么组织者或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在责任大小区分上,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艾述洪补充:“不管是组织者还是这位父亲,不太可能负主责, 二者的民事责任比例也不会很大。”
争议点③:“过失致人死亡罪”,涉案司机蒋某的过失在哪里?“疏忽大意”型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认定边界在哪里?
(事发路段)
艾述洪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两种类型,分别是 “疏忽大意”型和“ 过于自信”型。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他人死亡。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 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 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陆映竹说,这条道路有禁行标志,涉案司机很可能是自己没注意,才开车行驶在这条路上的, 存在过失情节。
争议点④:事发路段处于“已竣工未移交”特殊状态,其发包方和承建方应该担责吗?
陆映竹认为,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建方未通过验收,就放任车辆,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而发包方在竣工的条件下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使得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无法履行职责, 二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艾述洪补充到,行车记录仪显示道路本身没有鼓包、坑洼等质量问题,道路车道线也清晰可见,道路出入口也张贴了“禁止入内”提示语,已经尽到了一定程度的告知义务,从这些方面分析会相应减轻发包方、承建方的民事责任。
对于此事,你怎么认为?欢迎留言。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彭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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