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即将步入“金婚”殿堂的夫妻,丈夫退休金月入过万,却拒绝为家庭支付生活费而“离家出走”;妻子每月养老金仅600元,因照顾生病的儿子和年幼的孙子陷入生活窘境,最终选择将丈夫告上法庭。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男方每月支付妻子扶养费5000元。为何这么判?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扶养义务具体包含哪些?来看法官解读。
老年夫妻现情感危机,大爷离家出走成被告
张大妈与丈夫李大爷是结婚近50年的夫妻。李大爷有正式工作,没有工作的张大妈作为家属长期跟丈夫生活在西藏。两人育有一子,但身患重疾,劳动能力有限。2018年李大爷退休后,夫妻二人回到成都生活,平时也经常照顾儿子及正在上小学的孙子。李大爷每个月有13000余元的退休金,张大妈每月约有养老金600元。
2021年8月,这对老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李大爷便将工资卡和社保卡交由张大妈支配,由她负责家庭开销并每月给李大爷3000元零用钱。但是李大爷却渐生悔意,不愿与张大妈住在一起,也不愿为家庭支付生活费用。去年3月,声称要去看病的李大爷选择“离家出走”,在外租房居住,还带走了自己的工资卡和社保卡。无奈之下,张大妈只得将李大爷起诉到双流区法院,要求其丈夫每月支付1万元扶养费。由于两人并未离婚,所以该案件是一起婚内扶养费纠纷案。
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法院判大爷给扶养费
庭审中,李大爷辩称自己也患有疾病,还要在外租房居住,愿意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扶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在一方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有扶养能力的配偶更应主动扶助对方。夫妻之间相互扶养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不受感情等因素的影响。李大爷作为张大妈的丈夫,对生活困难的妻子理应履行适当的扶养义务。法院结合李大爷的收入和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消费支出情况等事实,酌情确定从今年5月开始,由李大爷每月支付张大妈扶养费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哪些民法典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双流区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周艳飞进行了解答。
1、本案中,一家人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李大爷的退休金。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的退休金或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周艳飞给出了肯定回答。她介绍,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均以共同所有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第一项即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养老金、退休金虽不等同于法律所列举的工资、奖金,但本质依然是夫妻所投入的劳动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延续,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扶养义务具体包含哪些?
周艳飞表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分为物质和非物质两方面内容,该义务既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也包含精神上的陪伴和生活上的照顾。特别是老年夫妻之间,常常会发生一方因疾病导致行动能力受限、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情况。这时候,另一方同样要履行扶养义务,担负起对患病一方的生活扶助、日常照料义务,这是夫妻扶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3、若出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但夫妻选择离婚,那么照顾家庭的一方可要求补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周艳飞表示,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石,在家庭共同生活中,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家务琐事等都需要家庭成员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且家务劳动往往难以用经济价值予以量化,看似并未创造价值。而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少的一方,因其时间、精力更多用于累积职业资源和机会,其个人发展前景、预期利益明显更高。如果无视家务劳动价值,将导致夫妻因离婚产生重大利益失衡,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权益。基于此,法律规定,对于因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可在离婚时请求对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川网传媒·四川手机报记者 刘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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