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未按规定时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 2.当年按规定时限完成补报; 3.危害后果轻微”才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另查,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年报相关工作中不存在收费情况。在来信中您未说明企业名称也未留联系方式,无法查询到您企业信息和年报情况,相关问题您可以联系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联系人:王波,联系电话:028-85850541),我们将认真为您服务,做好业务指导,依规依法处理相关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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