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转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核实答复,现将该单位的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陈友品的房屋位于永兴镇金祥路社区新生街168-13号,原属绵阳市中区永兴运输公司固定资产(砖混结构平房)。90年代,陈友品购买此房(建筑面积62.4m2)并办理了“两证”后,在未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在其所购房屋上搭建了第二层,形成了上下二层自认为160余㎡的房屋状况(证外搭建105.2m2)。2016年6月,永兴镇新生街被纳入棚改二期征收范围,同年8月2日,陈友品在自家的《永兴镇危旧房棚户区被征收房屋临时建筑房屋认定表》(105.2m2)上签名捺印确认后,与高新区住建局签订了《绵阳市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建筑补偿、共计补偿370636元),截止同年12月底,通过银行分两次将370636元补偿款直接转入陈友品的银行专户中。故征收协议是陈友品自愿签订的,房屋补偿款也是直接拨付至了陈的个人银行账户, 在陈友品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上,其儿子陈敏对证外搭建的105m2建筑按临时建筑予以补偿不满,多次向国家信访局、省委巡视组、市长信箱、市纪委领导、市信访局、区纪工委等部门反映并作为委托代理人于2017年9月4日,以房屋拆迁管理纠纷,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同年11月30日,经公开审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陈友品的全部诉讼请求”行政判决(〔2017〕川0792行初10号)。陈敏对判决不服,于2018年1月16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年4月12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2018〕川07行终45号)。陈敏对此判决结果仍然不服,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6月3日,省高院以(2018)川行申1139号作出了“驳回陈友品的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反映问题提及的工作报告为草稿件,非正式行文。
科技城生态环境和城市建设局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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