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卖出房子那是市场需求而定,能上市交易的房子理应手续完备、合理合法,这两个是两码事,不冲突!(可以查查这些文件川委办[1996]58号、成委办[994]86号、成委托办[1995]58号、成委办[1997]50号、成府发[1998]200]号、成房委[1995]19号等)
省、市多次明文规定职工干部家庭不得多占,超出2套的需限期退出,否则不得办理继承、不得上市交易!
而反应的案涉房屋却为规避政策,将两套房屋合并成一套房屋办理产权,其登记档案本身可证明其登记错误,且登记档案登记的房屋户型结构与事实房屋结构完全不符,登记档案错误理应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更正,也可以因为两套房屋的事实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这是不动产登记中心非标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告知的)。然而,办理时却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合并或分割的批准文件”,却又不写明需要批准的具体部门,也不出具批准文件的参考模板,并以此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也就是说,承认有错,但就是不改!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议已要求撤销该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现在,反而以历次登记均为一套房屋,完全忽略两个登记单元、两套具备完整功能的独立房屋,理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编码规则,按不不动产登记单元进行登记,而且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出具当初合并的合法合规性,也无法出具合并前房屋户型、房屋面积等重要证据,其登记档案中的合并后的户型图与登记档案本身的文字记录互相矛盾。重新处理时,完全忽略一切事实与证据,以首次违规登记为一套为由出具《不予登记书》。
你管这不叫争议叫造谣?我可以同意这不叫争议,而应当叫耍无赖、叫不讲信用、叫有法不依、叫投机取巧更为妥当。但这绝不是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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