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的仲裁时效规定,且没有其他法律规定把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排除在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来处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
2024年12月25日,我单位已就上述情况与您沟通,并向您解答了有关问题,感谢您对仲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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