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县域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 (一)禁放区域: 1.南台街道(除原永清乡以外),晋城街道,常林镇(除原宏桥乡、群德乡以外),多扶镇; 2.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殡葬服务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4.车站、停车场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6.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7.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二)限放区域: 除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均为限放区域。 二、禁(限)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全年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燃放时间仅限于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七、正月十五,共计9天,请广大居民按要求燃放烟花爆竹,注意安全,保持现场环境干净卫生,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应急部门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817—4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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