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请看四川省高院法官的“撕法”水平。
1.患者手写签名可以由医生代签作为标记???难道《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废止了?
2.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医院伪造病历和拒绝抢救危重病人致死的证据,医院可以放弃质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6条也被废止了???
3.医疗损害案件,标底大,争议多也适用简易程序??审限用时一年??难道《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三个月审结也废止了???
4.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多次公开开庭申请书,请求当庭质证,在询问后又向主审法官和信访中心提交了要求公开开庭申请书,请求对视频监控当庭质证,查清事实。再审判决书中居然说申请人无异议???没有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5.再审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没有适用一条法律,法规,没有一个证据采纳,采信理由,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四川省高院也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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