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平昌县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
您好!
长期以来,对贵大队在维护我县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深感钦佩与感谢。在日常出行中,贵大队交警们恪尽职守,为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付出了诸多心血,这一切居民们都有目共睹。
然而,我对贵大队在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方面的一些做法存在一些疑惑和意见,现特向您投诉希望能引起重视并得到合理的解释与改进。
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了解到交通事故正常的处理流程应当是:首先进行事故现场勘查,通过专业、细致的现场调查,获取事故相关的关键信息;接着依据勘查结果进行事故认定,并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明确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此后,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进行损害赔偿调解,若调解失败,当事人有权向司法机关寻求进一步的帮助;最后,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与执行。
但在平昌县的实际操作中,情况却有所不同。在多起交通事故处理案例中,包括我亲身经历及所了解到的他人事例,贵大队基本都是先进行调解,待调解成功后才出具责任认定书。例如,在一些简单的交通事故中,按照正常流程本应迅速处理完毕,可仅仅出具责任认定书就耗费了约一个月的时间。更为关键的是,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调解,直接要求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便走司法程序时,贵大队的事故处理组却存在拖延现象。
我非常疑惑,是交警部门内部存在必须主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的特殊规定,还是有其他原因导致这种处理方式的出现?在未明确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就进行调解,缺乏明确的责任划分依据,在协商赔偿金额时,无论是赔偿方还是受偿方都难以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这无疑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和不确定性。而且,这种处理方式容易使事故双方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处理事故的交警对赔偿结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进而可能引发一些不良心理和行为,这不仅不利于事故的公正处理,也可能对交警队伍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我曾经在平昌交警大队三房湾中队和平昌县交警大队金宝事故处理中心均遇到过类似的不合理情况,一件原本简单的交通事故处理周期长达一个多月,这给当事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贵大队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信任。
请求执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责任认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当事人意愿开展调解工作。同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无故拖延。我们也请求平昌县交警大队在执纪执法时能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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