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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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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8 0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7日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

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其中,“首违不罚清单”包含8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等。“轻微免罚清单”包含4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如“将特殊商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两个《清单》明确表示,所有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共同的免罚条件。具体来看,首先,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需要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轻微免罚则需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经改正。其次,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除共同的免罚条件外,这12种免罚的违法行为各有对应的免罚条件,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还需要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为确保两个《清单》依法有序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科学设定处罚清单”5项要求,特别是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明确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引导积极整改、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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