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市镇石垭村委会张从江“张小成”书记长期涉嫌欺压老百姓的实名举报后申诉。
尊敬的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信访局!
我叫杨志中,男,汉族,住广安区白市镇石垭村5组。
首先请求谅解一个被村书记殴打恐吓,村干部作伪证,受到失实行政处罚市民的如实反映。
申诉请求:
1.2025年3月21日下午,广安区公安分局石笋派出所对我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严重失实,请求重新调查;
2.请求依法追究村支书张从江“张小成”工作态度粗暴、辱骂等不作为和殴打村民以及参与作伪证两名村干部蔡阳毅、李海燕的法律责任;
3.白市镇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对石垭村书记等干部涉嫌的违法、违纪有包庇纵容行为,请求进行调查。
事实与理由:
弱势群体维权的艰难——血与泪的控诉(一)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HAZissjae5uqB4vmkV2dWw
一、因举报村支书不作为遭其报复殴打。
2025年2月24日,因我实名向镇政府值班室对村支书张从江“张小成”在工作期间长期在职而不在岗村务管理中存在等问题投诉后,遭其报复性殴打恐吓,致使我身体受伤(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心灵受到严重打击。案发后第一时间,我拨打了110报警,请求派出所依法追究打人凶手张书记刑事和民事责任。但是派出所在调查过程中,另外两名村干部做为唯一旁证人,却隐瞒事件真相,做出伪证,颠倒黑白反倒说我打了村支书张小成。让真正受伤害的我即将受到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反而对凶手张从江“张小成及作伪证的村干部未予追责。
二、调查程序中收集证据中严重失实。
1.旁证村干部作伪证:
两名在场村干部蔡阳毅、李海燕在调查中隐瞒事实,伪造“我打人”证言证词,意图掩盖村书记张从江“张小成”打击报复的真相。
2.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系因张从江“张小成”得知我向镇政府反应情况后,遭遇了他打击报复举报人引发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件,应依据《刑法》第234条、293条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派出所错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导致处罚畸轻。
三、派出所调查结果和处罚显失公正。
派出所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故认为“适用法律错误”并应撤销。其因该事实和调查中存在偏差,严重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第246条。
维权诉求:
1.恳请上级机关依法撤销错误处罚决定,重新组织调查,彻查张从江“张小成”违法、违纪事实;
2.对作伪证的村干部及包庇纵容人员启动问责程序;
3.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35条,保障申请人合法举报权利,杜绝打击报复行为。
4.依法对张从江“张小成”工作态度、长期在职不在岗“村支书不是跑非法营运,就是在街上喝酒打牌”,曾经习惯性殴打村民等恶性行为提级由纪委立案调查。
附证据:
1,向镇政府反应电话
2,打报警电话
3,医院出俱医学证明
4,派出所行政处罚告知书
此致:
广安市委
广安市人大
广安市人民政府
广安市纪委监委
广安市公安局
广安市信访局
受害人(签字):杨志中
202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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