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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投诉前锋区护安镇“耙活二手车”违规操作致消费者损失,要求退款并严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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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3-25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安市商务局、前锋区商务局,@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安经开区@广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协会

  ------------------------就想买个二手车,何曾想竟这样的结果,作为普通人的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事件经过

  1. 购车意向与保险购买

  •  2025年3月12日,本人与前锋区护安镇“耙活二手车”达成购车意向,商家明确要求“必须购买商业保险后方可审车”。 当日,本人按商家指引购买了商业保险和交强险(保单号:电子保单,保费:2200元)。【目前商业保险900多已退,】

  2. 商家拖延过户并违约转卖

  • 购保后,商家以“过户手续需等待两周”为由拖延交易(未签署书面合同)。

  •  2025年3月23日(两周后),本人联系商家询问过户进展,商家却称“车辆已售他人”,且不退还本人已购保险费用。

  3. 商家矛盾陈述与违规嫌疑

  •  商家声称“另一买家无需购保即可购车”,但其此前对本人要求“购保为审车前提”,前后矛盾,涉嫌欺诈;

  •  车辆未完成保险交涉事宜即二次转卖,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卖方需确保车辆可合法交易);

  •  商家未退保险费用,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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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诉求

  1. 行政审查:

    请求商务局对“耙活二手车”经营资质、交易流程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一车多卖等违规行为;公示调查结果并依法处罚。

  2. 经济赔偿:

    要求“耙活二手车”或实际购车人退还本人已支付的交强险费用(1000多元);

  3. 流程整改:

   责令商家规范交易流程,禁止以“购保”为审车或过户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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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退一赔三;

  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保险等信息;

  3.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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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广安经开区商务经信局多次协调,耙活二手车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协调新的买家与屈先生办理保险过户相关手续,需屈先生配合。2025年4月8日,屈先生电话表示问题已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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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3-25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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