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苦行者1971”: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大队已知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华都花园门外部分区域虽然属于小区建设时按照规划要求退让道路红线后形成的公共空间,但因由政府投资改造成人行通道,允许社会公众通行,因此该区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范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华都花园门外区域未规划路内停车位,未按照机动车停放和通行标准进行建设,机动车碾压会造成人行道地砖受损,影响市容市貌和行人通行安全。因此,对该路段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是有法律依据的。
为防止该小区车辆驶入公共道路,我大队已组织警力深入华都花园小区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小区住户规范停车,同时,与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建议在小区与市政道路之间设置阻车设施,物业公司表示小区目前正在进行老旧小区改造,将根据改造进度适时增设阻车设施。畅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是全体市民的共同向往,维护城市良好形象,共建文明交通环境,需要广大交通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
感谢您对公安交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2025年4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