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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户外] 关于农村土地撂荒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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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7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农村土地撂荒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法律依据如下:

  • 《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 《土地承包法》

    • 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土地撂荒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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