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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什么是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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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25年4月7日收到一份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通知书,对通知书我做出几点回复。1、本院查明,申诉人的部分土地是调换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这是合法行为吧?而这里的本院一笔带过,潜意识认为是不合法行为。重点只强调、突出是从别人手中调换而来,不知道用意何在。又从何得来申诉人王先琼与蒋家贵、廖继令、张建、陈海青约定"各自到各自的生产队领拆迁费用"。其中廖继令、张建、陈海青征地发生时已死亡很多年,不知道我们是与谁约定的?廖继令在征地发生时已死亡三十几年,且全家已退出农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拆迁费又是谁领取的?2、本院查明,目前尚未得到补偿,且自己的拆迁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农民失地后应当获得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4)社会保障费(5)医疗保险费(6)失业保险费。王先琼于2020年10月才领取到土地补偿费,与该次征地批复时间相隔7年,这是依法行政?另王先琼家庭成员户主张伦五、孙女张盈欣时至今日未获得社会保障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安置,我提供两份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为证,两案件均以我们胜诉为判决。何来无理要求?3、本院查明高滩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已被征收补偿到位的5组土地施工平场系正当执行公务行为,前锋区人民法院确认高滩镇人民政府违法的行政行为,系强制清除木杉杆、角板、角条的行为,与王先琼妨害的公务行为不一致。这里是突出辩证法最好的体现,前面第二条已叙述国家法律规定农民失地后应当获得那些补偿费用,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什么是地上附着物?这里包括房屋、房屋的附属设施等,青苗补偿好理解,依国家法定程序实施强拆、强挖须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才可施行,不知道检察院的法定程序认定去那里了。人为的分化、模糊这一不法的行政行为。4、2021年12月8日深夜已强拆王先琼合法居住的房屋,如果当日2021年9月17日王先琼不阻挡强拆,那么可想而知当时房子就会遭到强拆,这一连贯的不法行为检察院只字未提,不知道出于何目的。公民面对危及自身利益的不法行为有自救的权利。5、关于王先琼提出,高滩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强制清除堆放在其房后土地上的木板的行为被前锋区人民法院确认违法。这个2019年9月17日我翻遍所有的法院判决结果都没有找到,请问检察院从何而来?综上这份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含糊其辞,草率了事。请各级领导、人大常委会监督。也请有识之士甄别,如有不明之处,请翻看我前面的帖子《以刑强拆》。我们的法律是怎么了?依法行政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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