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10日按当时有效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9.2.3(以下称《规范》)要求本人出具“同一权利人申请分割或合并不动产的,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本人多次追问“相关部门所指何部门、批准文件需要批准什么内容”,被申请人一直未明确告知,6.20日便以本人无法提交该批准文件为由,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经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成府复决[2024]718号)认为被申请人有明确告知申请人具体部门的指引义务,未明确告知而做出的不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不予登记告知书》,并责令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重新处理。 2024年8月7日,自然资源局吧宣布《规范》废止,2024年9月1日《不动产登记规程》(以下称《规程》)开始实施。
2024年12月31日,按《规程》7.3.2.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向成都市规自局提交《分割申请批文件申请》。
2025年2月28日,市规自局回函称“套”是最小登记单元,不能再分割。本人就该回复再次提交行政复议。
市规局中复议答复书中称:“1、《规程》属于土地管理行业标准,不属于行政法规,不属于市规自局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能职责范围;2、《规范》9.2.3未规定应由市规自局批准,亦未明确具体批准的文件具体是什么,以及应由哪个或哪些部门出具;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编码规则》,‘套’是最小登记单元,不能再进行分割“。
综上,《规范》也是部门性规范文件,且市规自局都自认“部门、需批准的内容不明确”,其下级单位却以此要求申请人出具该批准文件为补充材料,也就说,再目前的国家以及成都市层面并未有明确的政策文件及职能部门需要批准,就是不需要该文件即应办理业务,而不是出具否定的行政行为。
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2024年9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起草单位,请合理解释《规程》7.3.2.3中所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是指哪个部门批准什么样的文件?以及请明确告知该条要求的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成果应当属于谁发起、谁批准?我多次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窗口均未查到我的房屋到权籍调查信息、测绘成果记录、乃至最起码的我的房屋除了房号,我的房子应该长什么样、坐落位置均无法明确告知于我,我应当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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