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泸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管理办法》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为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人员(含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人员及持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由个人承担,与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核算。
在缴存环节,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设立专属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且在全国范围内仅能拥有一个处于正常状态的个人账户。设立账户时,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缴存方式、缴存金额等内容。
在缴存方式上,提供了按月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三种模式。灵活就业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并能依据后续自身状况的变化进行变更,但缴存金额需符合本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具体而言,按月缴存是从个人账户设立的次月起,按约定金额每月按时缴纳;自由缴存可从账户设立当月起,每次缴存金额由个人自主决定,但需注意不得跨年度缴存,连续停缴24个月以上,个人账户将自动封存;一次性缴存则是从账户设立当月起,由个人自主发起一次性缴足自身需求金额,首次缴存至少应缴足6个月。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参照本市在职职工提取政策执行。当缴存人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时,公积金余额将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若缴存人无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提取账户内缴存的公积金。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灵活就业缴存人若购买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账户开户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贷款申请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拥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符合本市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时间、账户余额相挂钩,实行长存多贷、多缴多贷,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同时,单笔可贷额度还会根据缴存人的缴存情况、收入状况、信用状况、购房情况、贷款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贷款期限最短不低于一年,最长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不得超过住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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