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宁拆十座庙不散一门亲”的说法,这姻亲自古是两个家族的事,你这是给社会制造不稳定因素的判决。
订婚事实是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我国《宪法》是否有认定事实的原则——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吧?既然订婚了,是不是确定了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事实发生地”在夫家是不是应该按法定情节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女方是不是就“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履行举证责任?并且证明她之前是处女(现代科技证明这个不难),如果男方能有证据证明女方不是第一次的话,反诉她诬告陷害(当然前提是不想要媳妇,因为这个案子除了调和,谁输谁赢的社会影响负面都不好,俩孩子还年轻,将来一个嫁不出,一个谁还敢嫁),这个法官就是个猪脑子。
法官大人这么一判决,害惨了两个家庭两个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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