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在我县新办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第3-5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三)对在我县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中介服务企业,从企业经营之日起,第1-2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50%的奖励,第3 -5 年由县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数额25%的奖励;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同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土地整改还草(生态林应在80%以上)的农业企业,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县外客商投资企业用利润所得进行再投资或新办企业,属高新技术的,经投资者申请,科技部门审定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六)县外客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达企业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七)对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建成投产后在3年内实行核定征收;第4-5年按一定比例递增。(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购入设备的投资,报经批准后,其固定资产投资的40%可在五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九)凡根据纳税情况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奖励和返还优惠。(十)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基数内(上年出口实绩),由财政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的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奖励。新出口企业以当年实绩的60%作基数,40%视作超基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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