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平昌县纪监委领导:
您好!
我怀着对纪律监察工作的尊重向您致信,恳请对“双向承诺书”的概念及内涵予以权威阐释。在提交举报信过程中,因办案程序要求,我被要求签署“双向承诺书”,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对该"双向承诺书文”书性质及作用不满。
从初级中学本科毕业的我从字面意义与常规认知出发,“双向承诺书”应体现双方平等权责对等的契约精神,其内容为我们双方共同认可的承诺事项,且双方应各执一份作为守约与追责的依据。然而,在本次签署过程中,平昌县纪监委工作人员拿出预先拟定的承诺书仅要求举报人签字,却未向举报人提供副本。当我索要时,被告知依据规定不予提供。这一做法使我深感不满,是欺负身为农民的我们没文化吗?假如你平昌县纪监委办案工作人员在承诺事项中出现违约情形,我举报人缺乏必要凭证维护自身权益;好像你们办案也讲证据吧,而我举报人一旦违约,你们却持有可据以追责的书面材料,向我举报人问责。你们如此操作,与“双向”所蕴含的对等、互约之意义相去甚远,那就不应向叫“双向”,而应该是"单向",对吗?
这是我作为一名初级中学毕业的公民认知,对“双向承诺书”形成上述理解。我相信在平昌纪监委的这个汇聚众多名校毕业的高学历精英、更有深谙中国语言文字精髓的领导干部的精英单位,也许有着对“双向承诺书”更深层次权威文字解读。故在此恳请各位领导从专业视角出发,对“双向承诺书”的定义、性质、权利义务分配及签署流程等方面予以详细解释,以解我心中之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