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全国人大廉政建设委员会是否可行?
西昌航天杨周
一、改革背景
当前,我国廉政监察体系存在机构分散、职能交叉、协同不足等结构性问题。纪委、监委、反贪局、信访局等监察主体分属不同系统,导致“龙多不治水”的治理困境:既有职能重叠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存在监督盲区形成的监管漏洞;既有同体监督的天然局限,更缺乏跨系统协同的有效机制。这种体制性弊端已成为制约廉政建设效能提升的关键瓶颈,亟需通过系统性改革整合监察资源,构建独立权威、统一高效的现代监察体系。
二、核心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通过“机构重构 + 机制创新 + 技术赋能”三位一体改革,实现三大核心目标:
体制突破:打破条块分割的传统监察格局,建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垂直管理的独立监察体系,从组织架构上确立“异体监督”的宪法地位;
效能提升:通过跨区域管理、数据融合与流程再造,构建覆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追溯的全链条监督机制,实现监察效率提升 40% 以上;
生态重塑:建立 “制度 + 技术 + 文化”协同发力的长效机制,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立体化治理格局,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廉政制度保障。
三、顶层架构:四级垂直监察体系
(一)最高决策机构:全国人大廉政建设委员会
宪法定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框架下设立正国级常设机构,作为国家最高廉政监察机关,直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能整合:统筹整合原纪委、监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局、信访局等机构职能,统一行使国家监察权。
组织架构: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任主任,委员由法学专家、审计实务专家、社会代表等组成;设立独立的人事、财务、案件管理部门,确保人财物完全独立于行政体系。
(二)区域协调机构:大区廉政监察总局
管辖划分:打破省级行政区划,将全国划分为 10 个监察大区(如华北、华东、华南等),每区管辖 3-4 个省级行政区。
核心职能:负责本区域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案件督办、资源调配及跨省联动,直接向国家廉政建设委员会汇报。
制度优势:通过跨区域设置规避地方保护主义,提升对 一把手和系统性腐败的监督力度。
(三)省级执行机构:省廉政监察局
属地职责:承担本省日常监察、线索核查、案件查办等实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主要负责人由大区总局提名、国家委员会任命。
协同机制:与省级人大、政府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廉政建设情况,接受地方监督。
(四)基层工作单元:市(县)廉政监察分局
一线监管:聚焦基层“微腐败”治理,负责辖区内公职人员日常监督、信访受理和初步调查。
网格管理:建立 市 - 县 - 乡三级监察网格,配备专职监察员,实现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四、运行机制:构建 “制度 + 技术" 监督矩阵
(一)全周期监管机制
事前预警系统
建立公职人员数字廉政档案,整合财产申报、投资记录、出入境信息等 18 项核心数据,运用大数据建模实现异常行为自动预警;
推行裸官任职禁令,明确配偶子女均在境外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 一把手及关键岗位职务。
事中动态监管
实施阳光政务工程,要求行政审批、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 12 类关键事项全程线上运行,实时生成监管二维码;
建立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每年按不低于 20%的 比例抽查重点领域事项,结果同步接入全国廉政数据平台。
事后闭环追溯
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贯通法院、审计、税务、金融等 37 个系统数据,实现案件线索自动关联比对;
开展回头看专项行动,对已结案件进行五年期动态评估,重点核查涉案领域系统性整改情况。
(二)立体化监督网络
法律保障体系
制定《国家廉政监察法》,明确监察机构法律定位、调查权限、程序规则及监督救济机制;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增设财产申报不实罪、滥用监察权罪等罪名,提高腐败犯罪法定刑幅度。
技术赋能工程
建设国家级廉政大数据中心,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监察流程全链存证,数据实时同步至全国人大监督平台;
开发 "廉政通”APP,集成举报受理、进度查询、结果公示等功能,开通 24 小时智能客服,实现指尖上的监督。
社会协同机制
建立廉政观察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人士、高校学者中选聘 5000 名社会监督员,参与重大案件听证;
推行政务信息强制公开,除涉密事项外,各级政府三公经费、干部任免、项目预算等信息须在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五、制衡机制:构建 "监督者受监督" 闭环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廉政监督委员会,独立于廉政建设委员会,履行三大监督职能:
合法性审查:对监察机构的调查措施、证据采信、处分决定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程序监督:通过随机抽查案件卷宗、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监督办案流程是否规范;
效能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监察效能评估,重点考核案件查办质量、群众满意度等 8 项指标。
监督委员会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专项报告,重大问题可直接启动调查程序,形成“异体监督、双向制衡”的权力监督格局。
六、实施路径与配套保障
(一)过渡期安排(2025-2026 年)
立法先行(2025Q1-Q4):完成《廉政监察法》立法调研,启动修订相关法律程序;
机构整合(2026Q1-Q2):撤销纪委、监委、监察部、预防腐败局、检察院反贪局、信访局等机构,人员编制整体划转至廉政建设委员会;
试点运行(2026Q3-Q4):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率先开展大区监察总局试点,完善跨区域协作机制。
(二)配套改革措施
干部管理改革
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将廉洁指数纳入干部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薪酬待遇直接挂钩;
建立监察官专业等级制度,参照法官、检察官序列设置十二级监察官,实行员额制管理。
司法协同机制
建立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双向移送” 快速通道,明确案件证据标准、移送时限及办理反馈机制;
设立跨区域廉政法庭,专门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探索 “监察调查 - 刑事诉讼 - 执行惩戒”无缝衔接模式。
廉政文化建设
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设法治与诚信必修课程,高校设立廉政治理研究中心;
打造“清廉中国”全媒体平台,每年举办最美监察官评选活动,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查询系统,营造全社会崇廉氛围。
七、改革意义与预期成效
(一)制度创新价值
权力配置优化:首次在国家层面构建由最高权力机关直接领导的独立监察体系,破解“同体监督乏力”难题;
治理模式升级:实现从运动式反腐向制度性防腐的转变,构建制度 + 技术 + 文化三位一体的现代廉政治理体系;
监督效能突破:通过跨区域管理和数据融合,预计重大案件查办周期缩短 60%,群众举报响应效率提升 50%。
(二)长远战略意义
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方案的实施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廉政保障:既通过制度刚性约束公权力运行,又通过技术赋能提升监督精准度,更通过社会协同培育廉洁文化,最终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良好局面。
结语
廉政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面对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唯有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体制改革,以 "科技赋能" 的智慧创新监督手段,以共建共享的理念凝聚社会力量,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让我们以制度建设为支点,撬动国家治理能力的整体提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筑牢廉政根基。